判了!红塔证券前董事长,一审获刑五年半!

判了!红塔证券前董事长,一审获刑五年半!

苑奇文 2025-01-18 科技与未来 3 次浏览 0个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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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名券商前董事长因受贿罪身陷囹圄。

近日中国裁判文书网新披露一份一审刑事判决书,红塔证券前董事长李某波为被告人。根据法院查明的事实,李某波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267.71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构成受贿罪。

记者注意到,判决书提及的犯罪事实均是李某波的个人问题,与公司无关。

从判决书可看到,李某波是由玉溪市监委以协助调查为由电话通知后到案,他在被留置后如实供述监委已经掌握的一起受贿事实,不仅如此,他还供述监委不掌握的其余指控受贿事实。

在法院看来,李某波具有自首情节,真诚悔罪,积极退赃154万元,予以从轻处罚。一审判其有期徒刑五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60万元;尚未退缴的违法所得113.71万元继续追缴没收上缴国库。

李某波在红塔烟草(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红塔集团”)工作近三十年,后到红塔证券的控股股东云南合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和集团”)担任董事长,同时在2016年出任红塔证券董事长并推动公司在2019年成功上市。

非法收受财物为他人公司谋取利益、安排工作

据1月14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发布的一审刑事判决书,红塔证券的一名前董事长因受贿罪身陷囹圄。

公诉机关指控称,2011年以来,李某波利用担任红塔烟草(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副总裁,云南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董事长,红塔证券董事长,云南某水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等职务上的便利,自己或者通过特定关系人陈某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267.71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

公诉机关共指控7项事实,根据记者梳理发现,主要分为两类,一是为他人公司谋取利益,二是为他人分配工作。

比如,2011年至2019年期间,李某波利用职务便利,让陈某向王某良实际控制的3家公司累计借款2330万元。陈某本应支付利息78.63万元,实际只付了10.92万元,未支付利息67.71万元。李某波通过上述行为以未全额支付利息的方式,非法收受王某良送给的67.71万元,为王某良的公司谋取利益。

证据显示,上述陈某正是李某波的妻子,双方2016年离婚后仍然住在一起,财产共用。李某波在红塔集团(合和集团的控股股东)、合和集团工作期间,王某良的公司长期承做了红塔集团、合和集团审计和招标代理业务。在红塔集团部分工程项目的工程造价咨询、审计项目过程中,李某波利用职权向时任云南某房地产开发公司总经理、红塔集团经济运行部审计科科长推荐过王某良的公司并打过招呼。

此外,李某波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上海某公司陈某宇送给的15万元;非法收受北京东方某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某妮送给的5万元,并为上述两名人士的公司谋取利益。

在安排工作方面,李某波利用职务便利为3名人士的家属分配工作岗位,其占为己有的金额合计约有100万元。记者注意到,有2名人员被李某波安排入职红塔证券。

在2019年,陈某先后向时任红塔红土基金总经理刘某借款共计80万元,并将借款情况告知李某波。2020年李某波利用职务便利,将刘某调整至红正均方投资有限公司(红塔证券全资子公司)任董事、总经理,并将上述借款据为己有。

李某波表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他也提出,自己虽为他人的工作问题提供了帮助,但相关的人员也是通过相应的招聘考试程序正常录用,之后的工作表现也能适应岗位需求。

关于时任红塔红土基金总经理刘某的职务调整,李某波也表示,是基于当时公司经营的实际情况和发展需要,是自己在正常履职的过程中刚好帮到了刘某,且职务调整后公司所在地变动、公司规模变小、收入减少,给刘某工作和生活也带来了诸多不便,其行为不属于为他人谋取职务提拔、调整范畴。

留置后有自首情节

券商中国记者注意到,从判决结果来看,一审法院基本采纳了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

云南省峨山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波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267.71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构成受贿罪。公诉机关指控李某波犯受贿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予以支持。

谈及李某波在本案中是否构成“为他人谋取职务提拔、调整”的情形,是否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问题,一审法院对此表示,李某波虽提供了帮助行为,但三人的家属均按照相关工作岗位的招考(招聘)后录用入职,且并未涉及职务的提拔、调整,不应认定“为他人谋取职务提拔、调整的”情形。

法院也同时表示,虽然李某波在工作履职的过程中为时任红塔红土基金总经理刘某工作岗位的调整提供帮助,但在案证据显示刘某工作岗位调整存在红塔某某公司自身发展及现实工作需要等因素,并非李某波刻意为之,刘某岗位调整后其职务及薪酬也并未提高,按照有利于被告人及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不宜认定李某波具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而对其升档量刑。

云南省峨山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表示,李某波在被宣布采取留置措施之前,以协助调查为由电话通知到案,被留置后如实供述了侦查机关已经掌握即第一起受贿事实和未掌握的其余受贿事实,具有自首情节,予以从轻处罚。李某波真诚悔罪、积极退赃154万元,予以从轻处罚。李某波自愿认罪认罚,予以从宽处理。

一审判决结果显示,李某波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60万元。李某波退缴的违法所得154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尚未退缴的违法所得113.71万元继续追缴没收上缴国库。

曾推动红塔证券上市

从李某波的从业经历来看,他是一名红塔集团的老人,工作接近30年。他之所以备受市场瞩目,主要在于他曾主导并推动红塔证券成功实现上市。

履历显示,李某波1965年生人,经济学学士,早在1986年就在红塔集团工作,从科员做起,一步步晋升,历任副科长、科长、副总经济师、总经济师、副总裁,他从2015年才离开红塔集团,来到合和集团。

李某波在2015年至2020年期间,历任合和集团常务副总经理、总经理、董事长。同时,他在2016年至2021年期间担任红塔证券的董事长。

在其任职期间,2019年7月红塔证券正式登陆沪市主板。红塔证券IPO之路并非一帆风顺,早在2008年公司首次透露上市计划,但当年A股IPO暂停,红塔证券上市计划一度搁浅。后来2017年红塔证券重启IPO,不过2018年该券商IPO因中介机构被调查而不得不“中止审查”,随后排队一年多,直至2019年才成功过会并拿下批文。

在2021年李某波辞去红塔证券董事长职务时,红塔证券表示,其在在烟草多元化经营和红塔证券发展及上市工作中作出了卓越的贡献,公司董事会对其为公司发展付出的巨大努力和作出的卓越贡献表示衷心感谢。

在李某波离任后的次月,合和集团党委委员李石山出任红塔证券董事长。不过李石山一年半后辞任(2022年7月),他当前仍在合和集团领导班子。2022年8月,云南中烟工业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景峰接任红塔证券董事长,他拥有超过30年的银行工作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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